案例五: 东山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交易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东山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起购买了两个淘掌柜3288平台账号,并发布招聘信息招收全职和兼职的淘宝推广员(即淘宝信用刷手)。经调查,该公司将淘掌柜3288平台两个账号分配给淘宝推广员共同使用,并由淘宝推广员通过账号登录淘掌柜3288平台,寻找有需要刷单的淘宝商家,然后用QQ与淘宝商家取得联系。按照约定,淘宝推广员虚假购买淘宝商家指定的商品,并形成交易记录和信用评价,帮助淘宝商家大幅增加指定商品交易数量,以达到吸引人气、提升商业信誉的目的。而后公司根据淘宝商家在淘掌柜3288平台发布的刷单任务和佣金,完成刷单任务后,通过财务通、支付宝的方式与淘宝商家结算刷单佣金,每完成一笔刷单任务,收取5-10元不等的刷单佣金。 东山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网络平台从事淘宝网店信用刷单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违法行为。该局决定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由于经营成本极低、收益快、需求大的因素,当前的网络刷单炒信用现象依然十分普遍。虚构交易刷单的行为大大增加了消费者从信誉不好的商家购得劣质商品的风险,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扰乱电商行业正当秩序产生了极坏的引导效应。本案中,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发现并查处制止了刚刚开始从事刷单炒信用业务的当事人,维护了网络交易环境,也对不法者和有意从事此项业务的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记者林思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