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漳建工函〔2020〕3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市质量站: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房屋鉴定管理,在我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漳建工〔2020〕33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执行从业告知承诺制 (一)在漳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包括漳州本地鉴定机构、外来鉴定机构)应主动、及时告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作出书面承诺。未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登记并公布的鉴定机构的告知事项不予受理。未进行告知或告知未受理的,不得在漳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无效。 (二)从事房屋鉴定业务的外来鉴定机构,若无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或未与在闽注册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的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不予受理告知事项,不得在漳州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鉴定业务。 (三)市住建局将鉴定机构信息及时在漳州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鉴定合同报备制 鉴定机构在我市承接房屋鉴定业务,应了解鉴定目的、范围以及鉴定报告的具体用途,进行合同评审并签订正式合同。鉴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应主动将合同报送鉴定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查,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汇总形成台账清单。 三、完善鉴定报告管理制 委托房屋鉴定的,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房屋信息建档要求,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社区(村)将房屋鉴定报告及时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房屋安全档案信息,促进房屋安全动态管理,提升房屋安全管理效能。 四、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制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借助“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鉴定质量监督检查,规范鉴定市场和机构行为,提升鉴定工作质量。 五、开展鉴定机构抽检制 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市住建局将对在漳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开展检查。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对从事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全覆盖检查,检查内容包含鉴定机构资质、质量体系、鉴定合同、现场检测行为和鉴定报告质量等。 六、有关告知事项 (一)本通知发出之前已按省厅规定在漳州承接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在7月15日前向市住建局办理告知承诺。 (二)除本条第一款情形外的,在发文之日起,未办理告知承诺的不得承接房屋鉴定业务。 联系人:王智展 联系电话:0596-2922241 邮箱:zzgcglk@126.com 附件:《告知承诺书》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