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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整部分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 漳州新闻网    2021-09-22 17:02  来源:闽南日报-漳州新闻网  编辑:管理员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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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新闻网讯(记者 张晗)日前,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对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四处修改,自2021年9月22日起实施。

  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条件方面,第一处修改是,《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漳住公委[2012]02号)第五条第(九)项,由“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修改为“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未处没收个人财产,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半年以上的”。也就是说,遇到相关情形的,原来可以立即提取,现在得半年以后才能提取。

  第二处修改是,《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漳住公委[2012]02号)第九条第(一)项,由“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修改为“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半年以上的”。同样的,原来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就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现在也得等上半年。

  第三处修改是,删除《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积金提取及信贷政策的批复》(漳住公委[2014]1号)第五点:在漳州市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没法再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了。

  第四处修改是,《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缴存职工购房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漳住管[2012]65号)不再执行。也就是说,原来可以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用于追加首付,现在也不行了。

  

  责任编辑:蔡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