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尧:中国古代海上贸易人员是一种临时的社群组织
来源:漳州新闻网 2022-11-10 09:59 编辑:高丽君不管古代的出海贸易以何种形式出现,都是以船为载体(也可能是船队),如此,观察古代出海贸易的人员的社群组织,最根本的单位应该是船(或船队)。那么,这些古代出海的船上,人员是如何组成、又是如何进行生产与生活管理并保障安全的?
从文献看海船上乘员的类别主要有,使臣、副使、随员(官兵)、雇员;纲首、副首、船工人员;出洋的商人;出洋搭乘的人员(各时代这个群体比较杂:一般的乘客、出洋谋生人员、外国使员回国者);旅行归国人员:法显等僧侣、杜环等乘客……
古代文献如三言三拍关于内河航运船只上的不安全因素记载较多,(不包括江洋大盗的拦路抢劫)船家打劫、谋财的害命的案例代有发生。内河航行无论带货还是载人都要从出发地就官领凭、到达目的地后赴官具结,相对安全、没途也有官府所在的治安维护,尚且如此。那么外海航行商船内的安全如何实现?
大使、副使等官员和随员,本身就是官府组织往船上的移动、组成一个以船为单位的临时管理组织,其安全相对有保障,从宋代宣和五年路允迪使高丽,到郑和的船队一般如此。清代康熙以后赴琉球册封使团的变化,政府不再造船采用改雇商船、并雇船员,也应是在官员的统一管理之下。
元明时代权势之家、大户参与外贸、走私。这些人家参与外贸、走私肯定不是他们自己下海,应该是以金融介入的形式进行。换言之,也是需要雇人实现。其方式可能和元代的官本船的下游模式相同。这同样又到了被雇船长(纲首)、副船长(副首)及船员的线条上。
海上贸易人员是比较松散的经济关系。所有人带出洋或入关的商品均私有,官府抽税以货之粗细和多寡为据并不影响他们。除纲首、副首与搭乘商者之间的商业契约关系外,一般搭乘商人之间无任何关系。纲首、副首和所雇船员之间是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的完成是直接的金钱实现,还是以后者自带商品实现,可以参照清出使琉球册封船雇员的记载。
中国古代海上贸易人员是一种临时的社群组织:纲首、副首和所雇船员各司其职,存在雇佣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纲首、副首和搭乘商客虽然是商业契约关系,也同样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 王光尧)